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欄,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被告姓名所載「 許文揚 」,均應更正為「許文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欄,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被告姓名,均誤載為「許文揚」,應均更正為「許文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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