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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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9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發票人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應並同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