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 黃壽興 被上訴人 湯秀鳳 徐泉成 之.
鍾瑞山 徐泉成之承. 徐瑞一 徐泉成之承. 鍾瑞芳 徐泉成之承. 鍾瑞珠 徐泉成之承. 鍾瑞雯 徐泉成之承. 徐瑞偵 徐泉成之承. 陳曉敏 兼徐泉成之.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77,5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雅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