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陳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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