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告 劉俊谷 被告 鍾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之地址為「臺北市○○○路○段○○○號4樓」,且被告之住所確係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另置限閱卷內)。故被告於起訴時未住居於本院轄區內,而係住於臺北市萬華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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