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0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063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支付命令的事實理由(即借款經過,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及是否完成對待給付等事實)。
三、債權證明(例如借據)。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