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13號抗告人 楊佳玲 即 莊清泉 之繼承人視同抗告人 莊強升 即莊清泉之繼承人
莊景文 即莊清泉之繼承人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莊清泉向伊借款並以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嗣莊清泉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關於前開抗告人繼承之抵押債務是否存在,為得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前提事實,應認本件聲請標的對於同造之抗告人楊佳玲、莊強升、莊景文必須合一確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抗告人楊佳玲之抗告效力及於未經提出抗告之莊強升、莊景文,爰將莊強升、莊景文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莊清泉房貸帳務都有繳納,若相對人對本標的房貸之繳納有意見,並企圖強制拍賣者,恐有不正當不公義之嫌,因為相對人至民國106年7月均有於儲金簿內扣款,為此提起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
3條定有明文,此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甚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權或所擔保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人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須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持債務人名義之借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形式上既有債務人名義之借據,用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應許可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80年8月20日第4次民事庭會議(二)參照)。
四、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之被繼承人莊清泉於92年12月2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95萬元,並以原裁定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於92年12月29日設定登記最高限額3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雙方約定借款期限20年,每月1期,分24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82機動計算,倘遲付本息,除願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莊清泉於105年5月31日死亡,抗告人為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相對人尚欠91萬1711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等情,有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定儲指數型房屋抵押貸款增補契約書影本、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為證,相對人於本審並陳明抗告人自106年3月起未依約清償本息,且莊清泉於105年5月31日死亡,依抵押貸款契約書第14條第1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第4項「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相對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借款人當然喪失期限利益等語,並提出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依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債權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使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指稱相對人至106年7月均有於儲金簿內扣款,相對人企圖強制拍賣,恐有不正當不公義之嫌云云,並提出存摺節影本為證,核屬對於抵押權擔保債權得否行使等實體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前說明,亦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依抗告程序逕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綜上,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國聖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