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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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000元(即原告購得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之合計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988 號裁定(107.12.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桃司調 字第 2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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