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洪福城 (即 洪珮琪 之承受訴訟人)
洪福龍 (即洪珮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許文益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福城、洪福龍為洪珮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珮琪已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洪福城、洪福龍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其等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洪珮琪之繼承人洪福城、洪福龍承受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洪福城、洪福龍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馮浩庭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