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統裁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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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統裁字第7號
聲請人 簡詠翰
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6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4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
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552號、第516號民
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爰聲請為統一見
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
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
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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