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僅聲明對上述判決不服,其上訴即非合法,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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