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3號(指定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35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