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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