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葉竣宏 被告 周時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