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邵曼惠 被告 呂明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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