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譽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捌萬貳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叁佰陸拾捌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