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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