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費,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