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羅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8月24日警羅偵字第09831044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
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572、590號解釋
著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所應適用如主文
所示之條文,有抵觸憲法第23條、第7條規定之疑義。本院
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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