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469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於民國95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