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吳宜璋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 吳慶宗
吳炎燉
吳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1,33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慈容【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總計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200元/㎡5873分之25,556,933元8,851,333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4,200元/㎡733分之2691,067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4,200元/㎡13分之29,467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200元/㎡203分之2189,333元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4,200元/㎡23分之218,933元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200元/㎡2363分之22,234,133元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4,200元/㎡163分之2151,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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