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92號上訴人 王等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上訴人 鄭聰德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給付股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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