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國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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