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于 大鈞 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前列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分別於民國⑴108年7月23日⑵112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⑴18,000,000元⑵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138年7月18日⑵142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皆為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于大鈞與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31日、113年2月1日共同簽立本票3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600,000元、9,000,000元及7,992,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4月23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30,99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113年8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慈惠段0000-0000空白空白305.751分之1于大鈞(1分之1)002花蓮縣花蓮市民意段0000-0000空白空白177.001分之1于大鈞(1分之1)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延平街219巷2號慈惠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116.46二層41.50157.96平方公尺1分之1于大鈞(1分之1)100200000-000中美路301之1號民意段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59.54二層76.20騎樓16.66152.40平方公尺1分之1于大鈞(1分之1)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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