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趙麗華 (原名: 陳趙麗華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趙麗華於民國92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1,058,24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915元為本金,781,3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趙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604,035元正未給付,其中166,262元為消費款;434,285元為循環利息;3,4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趙麗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66262││4月02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趙麗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6915││4月02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