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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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奇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游奇勳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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