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五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四罪)等九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另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七八號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二一號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八二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七八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一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二一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