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7號聲請人甲○○
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與丙○○於民國94年9月
23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至95年3月26日止,共分6期按期清償,約定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乙○○為擔保其與丙○○向聲請人之借款,於94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9月23起至95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詎相對人於第4期清償期屆至時卻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就相對人乙○○部分,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丙○○並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台北市○○○段│535│建│1854.00│10000分之90│││地○○○區○○○段│││平方公尺│││├─┼─────┴┬──┴───┬┴───┴┬────┬───┴─┬───────┬─┴─────┤│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樓層)│(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權利範圍)│││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山北│同上│十六層│鋼筋混凝土│十六層│全部│││中山段三小段│路2段59巷45││樓│造│28.24平方公尺││││6177│號16樓│││││共同使用部分││物│││││││中山段三小段│││││││││6276建號│││││││││116.63平方公尺│││││││││10000分之556││││││││││││││││││中山段三小段│││││││││6279建號│││││││││1222.04平方公│││││││││尺│││││││││10000分之26│├─┼──────┼──────┼─────┼────┼─────┼───────┼───────┤│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樓層)│(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權利範圍)│││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山北│同上│十六層樓│鋼筋混凝土│十六層│全部│││中山段三小段│路2段59巷45│││造│38.99平方公尺││││6178│號16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物││││││陽台│中山段三小段││││││││12.63平方公尺│6276建號│││││││││116.63平方公尺│││││││││10000分之829││││││││││││││││││中山段三小段│││││││││6279建號│││││││││1222.04平方公│││││││││尺│││││││││10000分之39│├─┼──────┼──────┼─────┼────┼─────┼───────┼───────┤│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樓層)│(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權利範圍)│││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山北│同上│十六層樓│鋼筋混凝土│十六層│全部│││中山段三小段│路2段59巷45│││造│28.24平方公尺││││6190│號16樓之13│││││共同使用部分││物│││││││中山段三小段│││││││││6276建號│││││││││116.63平方公尺│││││││││10000分之557││││││││││││││││││中山段三小段│││││││││6279建號│││││││││1222.04平方公│││││││││尺│││││││││10000分之2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