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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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如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訴人陳怡如與被上訴人 黃芷俞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3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3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