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稟程具保人邱日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日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稟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足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審簡字第4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指定由具保人邱日尚繳納現金1萬元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等節,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列印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第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6年8月15日10時20分到案執行,詎其竟未遵期報到,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送達證書2件、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即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