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訴訟代理人 黃聖元 被告 林上甘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6號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