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翔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翔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翔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5「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09年4月
30日」),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罪,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而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1月間;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6日至108年1月31日為警查獲108年1月31日107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47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47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9號108年度訴字第38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9號108年度訴字第38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9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1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1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88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5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8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88號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