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財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佳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