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鍾炘妤 兼法定代理人 鍾尚倫 法定代理人 王藝蓉 聲請人即聲明人 鍾思宇
鍾資薰 鍾嘉峰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鍾奇龍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燕紋
鍾文慈 聲請人即聲明人 鍾偉益 聲請人 鍾思婕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鍾文慈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鍾鴻林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鍾鴻林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經通知仍未提出被繼承人鍾鴻林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
二、故請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前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