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蔡晴雯 被告 洪伯翰
林子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