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舒涵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3728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DVD影音光碟貳拾捌片、壹對壹(DVD)對拷燒錄機壹臺、電腦主機壹臺(內建DVD燒錄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舒涵涉違反著作權法乙案(聲請書誤繕為違反商標法案件,應予更正),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DVD影音光碟28片,
1對1(DVD)對拷燒錄機1臺、電腦主機(內建DVD燒錄機1臺)1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舒涵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第13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確認無訛。次查,該案扣押之盜版DVD影音光碟28片,係被告以電腦主機(內建DVD燒錄機1臺)或外接1對1、對拷燒錄機,放入空白光碟盜拷燒錄有著作權之影音內容後上網販賣,是扣案盜版DVD影音光碟28片、外接1對1(DVD)對拷燒錄機
1臺及電腦主機1臺,均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相關著作權授權文件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列印資料影本、現場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證。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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