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聲請人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升冠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發票人姓名為何,形式上無法辨識,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99年9月28日│20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