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293號債權人 張添泉 債務人 黃武發 債務人 蘇添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是依借款關係,其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另如是依票據關係請求,台端所附之票據號碼777451號本票影本,其到期日為民國100年12月20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亦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黃武發、蘇添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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