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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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919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之狀底用印。
二、提出債務人泰昌順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