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922號債權人 張哲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竣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利息以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法律依據(若未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二、提出債務人鄭竣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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