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惟甲○○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經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時十分採集甲○○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犯行。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本案不構成累犯:⒈按累犯之成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曾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刑期屆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獄者,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完畢論。如為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從而,在合併執行之情形,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因之,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其於執行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後五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即不應以累犯論(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
⒉本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
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另因恐嚇取財、搶奪案件,經同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二年四月確定;上揭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繼經同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揭各案經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二號裁定就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八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附卷可按,被告所犯本案之罪,係在假釋期間內所犯,依前述說明,應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為被告係累犯,尚有未洽。
(四)爰審酌:⑴被告之素行,前因上開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後,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且曾因施用毒品之行為,經送觀察、勒戒後,執行完畢釋放,仍不知悔改,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且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故態復萌,又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顯見其不知警惕;⑵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主動前往埔里榮民醫院接受美沙冬門診治療(參卷附之該院診斷證明書一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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