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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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26所示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41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8、10至13、15、16、18至25所示34罪,分別為竊盜罪及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7、9、14所示3罪,則均為加重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2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各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5、17、26所示3罪,則分別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與被告所犯其他罪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41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記載「對於定刑的意見:因受刑人癌症三期,且案件中許多都是替人頂罪,懇請能應(應為「因」之誤載)受刑人所犯都是輕罪而定刑能符合比例原則,讓受刑人對人生尚存希望。」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0/31108/10/17108/12/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毒偵字第49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22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毒偵字第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訴字第411號109年簡字第1887號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判決日期109/5/7109/5/25109/6/0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訴字第411號109年簡字第1887號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確定日期109/6/10109/6/25109/7/7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76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482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456罪名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0/12108/10/12108/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380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380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9/7/31109/7/31109/7/3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確定日期109/9/1109/9/1109/9/1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9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9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81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2/8108/11/10108/10/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374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80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109年桃簡字第804號109年審簡字第663號判決日期109/7/31109/8/4109/7/3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109年桃簡字第804號109年審簡字第663號確定日期109/9/1109/9/1109/9/9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8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1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362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11/9108/7/16108/7/17108/8/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1273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1724、12083、1208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1724、12083、120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簡字第4439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判決日期109/8/06109/8/24109/8/2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簡字第4439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確定日期109/9/11109/9/22109/9/22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08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7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175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結夥三人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8/10/20108/10/20108/10/28(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425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34321號、109年偵字第1203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28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判決日期109/9/09109/11/30109/12/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確定日期109/10/19110/1/6110/1/12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49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0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次)犯罪日期108/10/28(2次)108/10/21108/7/16(2次)108/7/21(2次)108/12/15108/12/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285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毒偵字第6190、6596號、109年偵字第788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6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3、324、325、326、327、3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110年審簡字第71號110年簡字第615號判決日期109/12/14110/3/2110/3/3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110年審簡字第71號110年簡字第615號確定日期110/1/12110/4/2110/5/18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8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32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7/14108/7/16(2次)108/7/21108/7/24108/8/15108/7/16(2次)108/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6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3、324、325、326、327、32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6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3、324、325、326、327、32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72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09年簡字第3335號判決日期110/3/31110/3/31110/4/1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09年簡字第3335號確定日期110/5/18110/5/18110/5/20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3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3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73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8/8/5108/10/24108/10/8108/10/28108/1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3934、17089、17314、17826號、109年偵字第328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3934、17089、17314、17826號、109年偵字第328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3934、17089、17314、17826號、109年偵字第32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日期109/9/29109/9/29109/9/2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確定日期109/11/06109/11/6109/11/6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5號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526(本欄空白)罪名竊盜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新臺幣8萬元(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8/12/18108/12/18至108/12/25(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1873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1191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簡字第5174號110年上訴字第1486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11/30111/5/18(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9年簡字第5174號110年上訴字第1486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0/1/08111/6/28(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7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97號(本欄空白)編號1至2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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