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4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金額及利息之計算各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224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號││││(新台幣)││││├──┼──────┼─────┼──────┼──────┼───┤│001│96年7月22日│500,000元│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464025│├──┼──────┼─────┼──────┼──────┼───┤│002│95年12月27日│407,000元│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464024│└──┴──────┴─────┴──────┴──────┴───┘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