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88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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