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9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廖健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債務人姓名。
2.債務人之戶謄(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