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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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6年1月8日裁定將其收押;本院於96年3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另被告及其辯護人狀敘被告罹躁鬱症憂鬱期合併失眠症病史,此症屬精神疾症一種,依藥物及自我心理調適,即可控制,非屬須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狀敘其罹躁鬱症部分,本院另函請臺灣臺北看守所妥為護養療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