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原審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並於本院審理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六三七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明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