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
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12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之前手丁○○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8年5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前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復於95年7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予相對人丙○○,均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丁○○於88年5月7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0,000元及36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均為108年5月7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或繳付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6年10月7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51,212元及各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聲請人嗣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將原抵押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予以概括承受後繼續營業,故中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所有之貸款債權暨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至聲請人銀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3.13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7年5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丙○○及債務人丁○○、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均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 │和平││418│建│00│7│70.01│174/10000│重測前:莒光│││││││││││││段303地號│├──┼───┼────┼────┼────┼────────┼─┼──┼──┼──────┼─────────┼──────┤│002│彰化縣│員林鎮│和平││419│建│00│7│10.00│174/10000│重測前:莒光│││││││││││││段309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44│彰化縣員林鎮中│彰化縣員林鎮和│鋼筋混凝土造5│1層:78.94;合計:78.││全部│重測前:莒光段││││山路2段277巷12│平段419建號│層樓房│94│││1211建號││││弄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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