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何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3536號│年度偵字第13536號│偵字第135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聲請│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書誤載為第1496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96年9月26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度執字第14524號│度執字第14524號│執字第1452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月│7月│├────────┼─────────────┼─────────────┼──────────────┤│犯罪日期│95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95│95年9月7日│95年9月7日│││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777號│度偵字第1533號│偵字第15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29號│97年度易字第472號│97年度易字第4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9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29號│97年度易字第472號│97年度易字第472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2月3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度執字第17120號│度執字第3949號│執字第3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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