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凌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凌麗美 被告 江秋妹
洪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月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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