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秋妹
洪柱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康四評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43
3號、第15435號、第15436號、第15437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第15449號、第15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江秋妹、洪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伃倩